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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以案為鑒 | 在“合法程序”中謀利的公訴人

    來源: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發布時間:2023-02-07 09:53

    “我有坦白、主動退繳贓款等法定從輕情節,按規定可降低30%左右的刑期……”在留置室內,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成員、檢委會專職委員、一級檢察官王俊壹曾多次為自己精準計算刑期。

      然而,沒人料到王俊壹正是利用過硬的業務能力,在工作中嗅探到發財致富的門路,進而干起迂回謀利的勾當,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。

      2021年6月,按照連云港市監委指定管轄,贛榆區監委對王俊壹涉嫌嚴重違法問題立案調查,相關案情也浮出水面。

      2000年7月,王俊壹以優異的成績進入連云港市檢察系統工作。憑借科班出身優勢和刻苦鉆研韌勁,很快從辦案新手成長為能手、業務骨干,辦理過不少大案要案,被同事稱為“公訴一哥”。

      王俊壹32歲就被任命為原新浦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、偵查監督科科長、檢察員。然而,權力來了,王俊壹卻迷失了。

      回憶自己的墮落軌跡,王俊壹坦言,“看著身邊的老板一個個坐擁千萬資產,開豪車、住別墅,出入高檔會所,便心生羨慕,心里逐漸失衡……”

      2010年10月,王俊壹負責一涉嫌非法制造、出售發票的案件,好友朱某找到他,請他協調不予批準逮捕涉案人,并拿出3萬元。

      面對誘惑,王俊壹既沒答應也沒拒絕。經詳細閱卷后發現疑點,覺得有操作空間,便收下好處費,在他“運作”下,該案最終被退回。

      初次嘗到甜頭,王俊壹心中竊喜。認為自己開發了一條隱蔽的生財之道。因為在他眼里,受賄方式手段隱蔽,案件程序合理合規,自認天衣無縫。這也形成了他獨特的“受賄風格”:有人請托,先看案卷,查找證據、事實、程序等方面的問題,有疑點收錢辦事,沒問題拒收送客。

      貪欲的閘門一旦打開便無法關閉。從小恩小惠接受土特產開始,到收受現金錢物,從開始受賄時的躲躲閃閃,到后來的來者不拒,王俊壹逐漸滑向腐敗的深淵。他在懺悔書中寫道,“我虛偽的一面,騙取了組織的信任,騙得了鮮花與掌聲,但陰暗的一面,卻長期游離在組織的視線之外……”

      2017年10月,王俊壹被任命為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、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、公訴科科長、檢察員。

      當上院領導,雖然有的案件不直接分管,但王俊壹依然有自己的方式,游刃有余地在案件辦理上“做文章”。在行賄人的眼里,王俊壹總有“辦法”,說話“管用”,大筆一揮,就能決定捕與不捕、訴與不訴;嘴皮一動,就能給別人減少刑期。

      2019年,王俊壹接受沈某請托,對涉嫌聚眾斗毆罪的王某不予批捕,并收受5萬元賄賂。初聽匯報,王俊壹發現承辦人打算批捕且態度堅決,便將此案“升格”提交檢察官聯席會討論。經討論仍有分歧,王俊壹再次將案件提交檢委會討論,并率先發言否定承辦人意見,故意夸大批捕的不利后果,影響其他檢委會委員判斷。就這樣,在王俊壹的“精心設計”下,王某最終沒被批捕。

      為了讓自己受賄變得心安理得,王俊壹還經常自欺欺人地安慰自己,“這都是順水人情,都是朋友的感謝費”。而王俊壹口中所謂的朋友對他關愛有加,不僅家中的大事小情隨叫隨到,老家來客專車接機,甚至“打飛的”看望其生病的母親。

      這些“朋友”向王俊壹請托時,王俊壹也毫不猶豫答應。2020年5月,王俊壹接受朋友姚某請托,一次收受32萬元,全力斡旋一掃黑除惡敏感案件,最終當事人孫某沒被批捕。

      經查,王俊壹為達到“收錢辦事”的目的,在不批捕、不起訴、改變罪名、從輕量刑、案件退回等方面,故意發表對請托人有利的言論,借機否決承辦檢察官的意見,10年間先后非法收受財物折合168.1萬元。

      “受賄的錢都靜靜地躺在銀行里,不敢動、不敢花,甚至不敢存在自己名下,如今成了給自己定罪量刑的一道道枷鎖?!?2022年4月,王俊壹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,并處罰金30萬元。(通訊員 張春 李健 || 責任編輯 徐夢龍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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